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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3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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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

2020

05-3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 栗战书主持并讲话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栗战书主持。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杨振武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会议应出席代表2956人,出席2886人,缺席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下午3时,栗战书宣布会议开始。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随后,栗战书发表讲话。他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圆满完成各项议程,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会议高度评价过去一年多来党和国家的工作。代表们一致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乘风破浪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用1个多月时间初步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用2个月左右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用3个月左右时间取得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样的成效来之不易。这是中国人民的英雄壮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力量。   栗战书说,会议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对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作出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会精神,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栗战书说,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必将为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完备的民事法制保障。我们要带头学习、宣传、遵守这部法律,在全社会普及这部法典。全社会都自觉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就能够减少民事纠纷,化解民事矛盾,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   栗战书指出,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栗战书最后说,中国人民具有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这是我们风雨无阻、奋勇前行的根本力量。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同心协力、砥砺奋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篇章。   下午3时35分,栗战书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丁薛祥、刘鹤、许其亮、孙春兰、李希、李强、李鸿忠、杨洁篪、杨晓渡、张又侠、陈希、陈全国、陈敏尔、胡春华、郭声琨、黄坤明、蔡奇、尤权、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周强、张军、张庆黎、刘奇葆、董建华、万钢、何厚铧、卢展工、王正伟、马飚、陈晓光、梁振英、夏宝龙、杨传堂、李斌、巴特尔、汪永清、何立峰、苏辉、郑建邦、辜胜阻、刘新成、何维、邵鸿、高云龙,以及中央军委委员李作成、苗华、张升民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或旁听了大会。   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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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汉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扫黑办主任王雨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汉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扫黑办主任王雨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宝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

05-27

巩固反腐压倒性胜利 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从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看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新动向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于2020年1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2月24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了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全面回顾了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对2020年工作进行了部署,从中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和新动向。         去年全国10357人主动投案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   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4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61.9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8.7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2.1万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8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52.6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8年底,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主动投案人数不断增加,充分说明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发展。   在追逃追赃方面,也取得长足进展。工作报告介绍,“天网2019”行动追回外逃人员2041人,其中“百名红通人员”4人、“红通人员”40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60人,追回赃款54.2亿元。         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腐败 查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6900余件   在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方面,工作报告介绍,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8万件,处分2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3人。   同时,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工作报告指出,坚持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坚决查处赵正永、秦光荣、孟宏伟、陈刚等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且严重贪腐的两面派、两面人。深挖细查云光中、张茂才、努尔·白克力、钱引安、张琦等以权谋私、亲清不分的家族式腐败,严惩李士祥、白向群、靳绥东等官商勾结、甘于被“围猎”的反面典型,清除赵景文、赵洪顺等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腐败分子,着力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行业的“链条式”腐败。   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此次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6900余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5万件   工作报告介绍,聚焦深化拓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2019年,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5万件;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8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4900余人;共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10.4万起,处理13.2万人,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继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   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5批通报曝光31起典型问题,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1万起,处理党员、干部8.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6万人,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强烈信号。 问责更加精准有力 监督基本职责进一步强化   2019年9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布施行。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完善问责情形程序,提高问责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根据工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问责”,同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泛化、简单化”。   工作报告介绍,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违规问题等严肃问责。全国共有8194个党组织、108个纪委(纪检组)和4.5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首要职责。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工作报告介绍,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其中中管干部457人次。   从第一种形态占比来看,从2017年的59.7%,到2018年的63.6%,再到2019年的67.4%,占比持续增长,充分说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工作报告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20年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的8项重点工作:   (一)坚持以初心使命作为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六)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   记者梳理发现,这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聚焦决战脱贫攻坚,工作报告明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盘点梳理,着力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4级监委全部组建成立,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此次工作报告在回顾2019年工作时说:“按党中央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进行联合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在部署2020年工作时明确提出:“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此外,从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今年在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的同时,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将加大。   工作报告这样强调:“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

2020

05-22

榆林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典型问题

       1.定边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原纪委书记王生有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2015年至2017年,王生有利用分管定边县公安局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23.7039万元。王生有还涉及其它违纪违法问题。   市纪委监委给予王生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其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能化园区中队原指导员冯东岐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2018年至2019年,冯东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实施沙土运输工程过程中提供方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0元。冯东岐还涉及其它违纪违法问题。   靖边县纪委监委给予冯东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